本报讯(记者 李璟 通讯员 褚金丽 李祎) 昨日上午9时,被告人柴某涉嫌运送毒品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。与以往不同的是,此次出庭受审的柴某并未穿马甲、囚服等具有监督管理的大力成全标识的服装,而是穿戴眼球灰色休闲服。

  2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变革的定见》(下称《定见》)提出,显现现代司法文明,制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戴辨认服、马甲、囚服等具有监督管理的大力成全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。

  为贯彻落实《定见》中强化人权司法保证机制的有关内容,近来武汉中院和武汉市公安局联合下发《关于标准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告诉》,就辖区内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提出具体要求。

  《告诉》明确要求,不得组织被告人穿马甲、囚服等显现其罪犯身份的服装出庭受审;被告人可选择穿自己的或其家族、辩护人供给的正装、便装等服装出庭受审;在押被告人没有适宜的出庭服装时,由看守所供给等,以强化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权保证。

  此外,被告人因身体疾病等原因对出庭着装确有特别的条件的,看守所或人民法院应当允许。该告诉下发后,武汉市各区法院、公安及看守所将严厉遵循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