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月11日上午,在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,一同故意伤害案子正在开庭,被告人吴某着便装出庭受审。

 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定见》指出,制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戴辨认服、马甲、囚服等具有监督管理的组织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。彭泽法院当即作出组织,及时贯彻执行,旨在保证被告人的相关权力。

  身着粉色外套的吴某说:“开庭前法警提示不必穿囚服,穿便装心理上的压力小多了。”

  面临身穿便服受审的被告人,担任该案书记员的徐非说:“今日开庭的是一同故意伤害案。提示被告人脱去‘马甲’,是去‘符号化’,防止给她贴上有罪标签,这也是司法文明的一个表现。”

  “未经法院判定有罪的被告人,应与公民相同享有人身权和名誉权。彭泽法院一向要求刑事案子开庭审理时,充沛维护被告人的各项权力,做到揭露、公平、文明。”彭泽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、刑事审判庭庭长陶华安说,“让被告人脱掉囚服是与世界接轨。从保证人权动身,被告的人身权、辩护权、逃避权和陈说权等受法律维护。”

  陶华安坦言,穿便服承受审判,对被告的身心健康以及认罪、悔罪等都会有必定的正面影响。